113 學年度學測國文 第 22 題
文言:古代判決書(《名公書判清明集》劉珵案)
父子,人倫之大。父老而子不能事,則其罪在子;子幼而父不能養,則其責在父。劉珵為衡州知郡孫,有男元老,幼不撫養,而賣與鄉民鄭七。棄衣冠而服田畝,情亦可憐,此猶可諉也,曰劉珵一時為貧之故。已而,元老不安於鄭七家,逃歸本父,劉珵固宜復回天理,自子其子矣,乃復以元老賣與程十乙,則其意安在哉?可謂敗人倫、滅天理之已甚者!今鄭七入詞,欲取回元老於已去三年後,此決無復合之理。……劉珵兩將元老賣弄,為父不父,本合勘杖,且與從蔭,決小杖二十。元老牒押往族長劉萬二宣教宅,聽從收養。觀此子情貌奸狡,兼所習已乖,請萬二宣教嚴與鈐束,庶免墮落下流,為衣冠之玷,亦一美事。(《名公書判清明集》。入詞:具文陳述。宣教:宣教郎,官名。)
**〔附‧當代判決書要項〕**當事人:起訴(原告)與被訴(被告)兩造。事實:訴訟雙方主張的事實,非法官採認的事實。主文:法官對該訴訟的決定。理由:法官對為何這樣判決的說明。
下列敘述,最符合上文寫作方式的是:
- (A)
全文大致先提出法律規定,再說明案件違背該法條,最後敘述判決結果
- (B)
說明案件時,先列被告自陳的事實,再敘原告的反駁,再舉證人的佐證
- (C)
以「其罪在子、其責在父」為綱領,依序指陳「子不子、父不父」之過
- (D)
時見教化口吻,除對悖倫者嚴辭訓斥,並期勉受託者負起維護禮教之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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