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 學年度學測社會 第 39 題
臺灣曾於民國 38 年 5 月實施戒嚴。當時由警備總部公告的《戒嚴令》第二條規定:「自同日起,除基隆、高雄、馬公三港口在本部監護之下,仍予開放,並規定省內海上交通航線(辦法另行公布)外,其餘各港,一律封鎖,嚴禁出入。」第四條也列舉處以死刑的各項「擾亂治安」行為,包括:造謠惑眾、聚眾暴動、擾亂金融、搶奪財物、鼓動學潮、破壞交通通信、妨害公眾用水及電氣煤氣事業、持有槍彈或爆裂物等。該次戒嚴歷經 38 年,直至民國 76 年始依總統令解除(圖 10)。請問:
《戒嚴令》第二條規定最主要的目的應是:

- (A)
禁止臺灣生產的米、糖外銷,以免發生糧荒
- (B)
切斷臺灣與前殖民母國日本之間的政治聯繫
- (C)
管制大陸地區軍民撤離來臺以穩定臺灣政情
- (D)
與美國共同協議以便執行圍堵共產主義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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