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 學年度學測社會 第 40 題
臺灣曾於民國 38 年 5 月實施戒嚴。當時由警備總部公告的《戒嚴令》第二條規定:「自同日起,除基隆、高雄、馬公三港口在本部監護之下,仍予開放,並規定省內海上交通航線(辦法另行公布)外,其餘各港,一律封鎖,嚴禁出入。」第四條也列舉處以死刑的各項「擾亂治安」行為,包括:造謠惑眾、聚眾暴動、擾亂金融、搶奪財物、鼓動學潮、破壞交通通信、妨害公眾用水及電氣煤氣事業、持有槍彈或爆裂物等。該次戒嚴歷經 38 年,直至民國 76 年始依總統令解除(圖 10)。請問:
《戒嚴令》第四條的規定,因為下列哪項理由而「違反」法治國家應遵循的法律原則?

- (A)
國家禁止的行為與防止擾亂治安無關
- (B)
國家對於違反行為不分輕重均判死刑
- (C)
國家只限制部分違法行為而違反平等
- (D)
國家以法規範事後溯及既往處罰人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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